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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与保姆非婚生女抚养费纠纷:法院判决支付一半社会抚养费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4

案情:七旬老翁与保姆所生女儿,因怀疑非亲生拒付抚养费

本案原告小丽的母亲李某曾是被告王某的保姆,两人于2000年相识,当时王某已年近七十。2001年,李某生育了小丽。2008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但二人于2011年离婚。离婚后,李某曾就小丽的抚养权问题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曾否认小丽为其亲生女儿,后经司法鉴定确认,小丽确为王某亲生。2012年8月7日,李某为小丽办理了户口登记,并向北京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金额为150 000元,因其为超计划生育的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由于李某无力承担这笔费用,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50%的抚养费。

王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长期患病,生活无法自理,无法承担原告所要求的高额抚养费,因此拒绝支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某虽已年近八十,但其家庭在近期搬迁后获得多套安置房,并领取了数额较大的搬迁补偿款,经济状况较好。而小丽与李某目前仍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较为困难。基于上述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支付小丽社会抚养费75 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王某也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了支付义务。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权利,不应受到歧视或差别对待。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应适用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抚养费标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具体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抚养方的实际负担等因素。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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