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包工程欠款,离婚后妻子仍需连带偿还
案情:婚内丈夫包工程欠款,债主起诉前夫
邱某在平乐县从事建筑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因建设工程需要,欠下原告莫某材料款共计27192元。莫某多次催促邱某还款,但邱某均避而不见。为此,莫某将邱某及李某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连带偿还欠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与邱某已离婚一年多,且未参与邱某承包工程的相关事务,邱某的工程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此外,李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邱某欠款一事,认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婚内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莫某提供的供货单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邱某尚欠工程材料款27192元,该事实应予以确认。由于该欠款发生于邱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邱某与李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邱某与李某连带偿还莫某工程材料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律师说法:婚内欠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不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被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 为夫妻或一方治病所负的债务;
5.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 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但如果妻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况,则无需承担该笔债务:
1. 债务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负;
2. 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3. 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有明确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
因此,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建议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做好相关法律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