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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包工程欠款 离婚后妻子也得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80

案情:婚内丈夫包工程欠款 债主起诉所要欠款

前夫邱某在平乐县从事建筑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共欠下原告莫某材料款27192元。后经原告莫某数次催促被告邱某还款,邱某都避而不见,于是遂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邱某连带偿还欠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与邱某现在已经离婚一年多。本人没有参与过被告邱某包工程的事,邱某在外包工程的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也不知道邱某尚欠原告莫某的工程款,现在要求自己连带付清邱某的个人欠款太过分了,请法院驳回莫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结果:婚内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莫某主张被告邱某尚欠工程材料款人民币27192元,有供货单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应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工程材料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该欠款发生在被告邱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又无证据证实邱某包工程的收入未用于原来双方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应认定为邱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邱某、李某共同承担偿还。为此,判决被告邱某、李某连带还清莫某工程材料款人民币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律师说法:婚内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未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但是如果妻子有证据证明以下情况的,则不必偿还婚内的该笔债务:

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因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建议出现此类问题的朋友还是找个专业的律师,事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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