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责任解析
案情:2012年9月,原告周某持有一张借据,将郭某与廖某夫妻诉至法院。周某称,2012年5月29日,郭某向其借款6万元,并约定随时追讨、随时还款。借款后,周某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郭某与廖某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周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因此原告周某要求郭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内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廖某作为郭某的合法配偶,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婚内债务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 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或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
4. 一方因受到另一方虐待而离家出走,所欠的日常生活开支、医疗费用及子女抚养费用;
5. 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且房屋或其他较大价值的生产资料已使用八年,贵重生活资料已使用四年,若夫妻均无法举证证明该财产为个人所有,且法院无法查实,则视为共同债务;
7. 婚姻关系存续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获得的复员转业费用;
8. 夫妻因两地分居而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廖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郭某所欠6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应与郭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