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与保姆生女拒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
案情:七旬老翁与保姆生女,怀疑非亲生拒付抚养费
本案原告小丽之母李某原系被告王某的保姆,二人相识于2000年,当时王某已年近七十,后李某于2001年生下小丽。李某与王某于2008年结婚,但之后于2011年离婚。离婚后,李某曾因小丽的抚养权问题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拒绝承认小丽系其亲生,经过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小丽系王某的亲生女儿。2012年8月7日,李某为小丽进行了户口登记,并向北京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纳社会抚养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及以上)150 000元。由于李某无法负担该笔费用,故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王某支付50%。王某庭审时辩称,自己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承担原告过高的抚养费,拒绝给付该笔费用。
结果:亲生非亲生一视同仁,老翁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王某虽年近八十,但家中不久前经过搬迁,安置了数套房屋,并有数额不菲的搬迁补偿补助款,而小丽与其母李某至今仍在外租住房屋,经济十分困难。因此,通州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给付小丽社会抚养费75 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给付了相应的补偿款。
律师说法: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一样的,不受歧视和压迫。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直接适用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具体的生活费标准要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