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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低价出售市中心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283

一位八旬老人在长沙城区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29万元的低价出售,引发其儿子强烈不满,最终儿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讨回房产。该房屋早年以13万元购入,后市场价值上涨至近60万元,但老人在2012年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2013年6月,儿子李俊从上海请假回长沙,却发现房产证已不见,房屋也已过户至他人名下,且仅收到10万元房款。随后,李俊将买方张林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追回房产。经医院诊断,老人已被确诊患有老年性痴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确认其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做出与其智力水平相符的决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其中,“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对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安置用房、搬迁期限等存在误解。此外,合同也可因一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被撤销,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本案中,法院一审认为,老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判决撤销合同。张林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败诉后,张林又提出反诉,要求老李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6年10月,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过错程度大致相当,最终判决老李返还张林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其余费用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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