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案情回顾:陈某与40岁的儿子因家庭生活矛盾产生争执,情绪激动之下,双方签订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协议,约定彼此不再往来,儿子也不得继承陈某的遗产,并且对陈某提出“活不养,死不葬”的要求。然而,随着陈某年老体弱、疾病缠身,原本的积蓄已耗尽,生活陷入困境,不得不向儿子索要赡养费用。儿子却以协议为由拒绝履行义务,陈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判决:儿子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陈某与儿子之间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儿子每月支付陈某赡养费100元,并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
律师说法: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
这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虽然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保障父母基本生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家庭伦理准则。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予以免除,更不存在“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的条件关系。
此外,该协议内容违法。《婚姻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若子女不履行赡养责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陈某与儿子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是对陈某合法权益的剥夺,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任何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陈某的儿子仍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