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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获刑六年 被告赔偿8万余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71

近日,京山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朝荣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81925.10元。黄朝荣现年30岁,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农民。2005年3月25日17时许,他在驾驶“金城”100型两轮摩托车沿易蔡线向北行驶至屈家岭三峡移民区路段时,因无证驾驶,从左侧超越同向正在超车的一辆农用车,结果与对向被害人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姚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朝荣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朝荣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鉴定也确认,姚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进而引发脑机能障碍死亡。

法院认为,黄朝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他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显著。该行为不仅导致被害人未能及时获得救助,还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黄朝荣的行为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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