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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任方保险公司仍需赔偿,交强险限额内如何分担?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353

2014年8月10日16时许,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1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省道3公里100米处时,与殷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上曾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三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和曾某均无责任。之后,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曾某辩称,因其在事故中无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曾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持相同意见,认为投保人无责,因此拒绝赔偿。然而,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尽管李某负全责,但曾某的保险公司作为无责方,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元,剩余部分由其公司按照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也需按比例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因此,曾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应赔付8352.54元,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付83525.45元。最终,肥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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