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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交强险的次要责任方仍需全额赔偿撞伤行人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398

2014年10月的一个晚上,曹先生驾驶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撞倒了闯红灯的行人李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曹先生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李某将曹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曹先生未购买交强险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依据的是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的赔偿并不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为依据,只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侵权人就需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情况下,侵权人才可能免除赔偿责任。即便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侵权人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0%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义务。

因此,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实际上就剥夺了受害人依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权利,这显然对受害人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曹先生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由于其未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李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法院判决由曹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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