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车祸赔偿诉讼时效争议案:法院驳回被告过时效抗辩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29

2004年5月,程先生驾驶轻便摩托车不慎撞上一辆大货车的尾部,导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程先生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及颅脑损伤并引发神经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事故责任认定显示,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2007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但货车司机未履行赔偿义务。因此,程先生于2008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余元的40%,即8万余元。

货车司机辩称,自程先生定残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主张程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法院则认为,诉讼时效因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中,从事故发生到交警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双方一直在协商过程中,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重新计算。因此,至程先生起诉之日2008年2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最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货车司机赔偿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3万余元的30%,即4.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