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可获工伤与侵权双份赔偿,法院判决支持家属权益
黄某生前系藤县东荣镇某公司职工,其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黄某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余万元,法院予以支持。随后,梧州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的死亡属于工亡。黄某的亲属作为申请人,向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仲裁结果,以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同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双重赔偿,且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应为补充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亡,其既是工伤事故中的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其直系亲属作为合法赔偿权利人,有权依法主张相关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使侵权方已先行赔偿,也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因此,黄某家属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仍有权主张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以外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实现双重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藤县东荣镇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黄某家属工亡补偿金及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9余万元。该判决维护了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并行适用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