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1死1伤,自首赔偿获缓刑判决
2012年3月16日15时10分许,孙xx酒后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黑L82999号猎豹牌微型越野客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石槽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因遇行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将由西向东行走的两名行人李春吉(男,11岁)和李天奇(男,11岁)撞倒。事故发生后,李春吉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天奇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春吉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闭合性胸部多脏器损伤、心脏挫伤、肺破裂及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香坊交警大队认定,孙x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春吉、李天奇无责任。
案发当日,孙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孙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
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以下情节:孙xx酒后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孙x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