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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避让不及撞死行人,李某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63

2010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东莞市寮步镇寮茶路从石步往凫山方向行驶。行至寮步镇寮茶路39号门口路段时,恰逢被害人梁某从左向右横过马路。李某立即向右打方向试图避让,但未能及时避开,导致车辆左前角与梁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梁某于2010年11月13日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勘查现场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审理查明,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穿道路时未及时避让,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李某作为车主及车辆投保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9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及李某的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故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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