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超期还债后能否追偿?法院判决明确责任承担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为朋友关系。2011年8月,刘某因购房向第三人李某借款15万元,约定于2012年10月归还。吴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2013年6月,因刘某无力偿还,李某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无奈之下代为偿还了全部15万元。事后,吴某向刘某告知了还款情况,刘某未提出异议。随后,吴某多次向刘某追讨该笔借款。2014年2月,吴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2万余元。
刘某辩称,李某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才向吴某主张权利,吴某已丧失保证人资格,因此无权向其追偿,应向李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为2012年10月,而李某在2013年6月才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吴某不再具有保证人身份。
但吴某在代偿后及时通知了刘某,刘某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接受了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吴某的还款行为已构成对原债务的清偿,且刘某未提出异议,可认定债权已发生转移,刘某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偿还。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虽然吴某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仍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其行为已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刘某在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