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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明确劳动合同形式可为邮件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21

2013年7月2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发出就业要约,内容明确表示聘任李某为人力资源项目经理,合同期限为两年,基本工资为税前每年13万元,年度奖金占全年总收入的20%,并提供每月2500元的交通津贴、500元的住房津贴,以及通信费用报销政策。此外,公司还承诺为李某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及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等员工福利,试用期为三个月。李某在该要约的打印件上签字,并将其交予公司。

在合同期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电子邮件要约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其在打印件上签字并交付公司,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因此该就业要约应视为双方达成合意的劳动合同。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遏制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对于入职审批表、电子邮件等文件,只要其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且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视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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