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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被辞后丢失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法院这样判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24

2014年6月,原告艾某应聘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及员工工资发放等工作。同年8月,艾某因工作失误,错误发放了公司员工的工资。9月,艾某被公司辞退,双方完成了工作交接。然而,因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艾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在诉讼过程中,艾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被告辩称公司除总经理外,均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艾某作为人事主管,应已知悉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在任职期间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其本人的档案亦由其保管。档案袋封面目录中明确列有“合同书一份”及页数信息,但在其移交档案时,合同书已不见踪影。结合艾某的工作职责及案件事实,法院推定其与公司之间已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艾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人事主管,艾某本应履行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的职责,却在公司已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带走,并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公司存在此类主观故意,故艾某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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