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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如何合法判定员工不胜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40

刘先生曾在一家合资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2014年8月,公司以他不胜任岗位工作,影响业务推进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刘先生表示不服,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调查过程中,公司提出了四个理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首先,刘先生任职期间考核成绩不理想,在公司七个部门经理中,全年12个月中有8个月排名第五,全年总成绩也仅排第五,根据《考核制度》,这一成绩应被认定为“一般”,未达到“中等”标准;其次,刘先生工作纪律较差,频繁迟到,全年累计迟到50余次,其中某个月甚至迟到14次;再次,其他部门经理普遍反映其团队合作能力较弱;最后,刘先生在业务拓展方面缺乏有效思路和举措。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员工是否不胜任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员工最初不胜任其岗位;二是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同时,用人单位需对员工两次不胜任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仅以刘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存在两次不胜任的情形,也未履行提前通知的程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合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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