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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法院这样判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84

陈新于2012年9月入职一家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月薪为1.2万元。2013年5月21日,陈新以个人发展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辩称,陈新作为人事经理,其职责本就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公司并未拒绝签订合同,而是由于陈新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新入职时签署的岗位职责确认书,其中明确列出了其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新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公司予以拒绝。因此,未能签订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新本人,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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