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未支付怎么办?劳动者维权指南与法律解析
高许在一家知名的糕点厂工作。五一劳动节临近,厂长召集员工开会,鼓励大家:“五一黄金周是我们的好时机,现在旅游拉动经济,咱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今年五一大家努力干,赚足外地游客的钱!回头我们按正常的三倍工资来算!”虽然员工们对不能外出旅游感到遗憾,但三倍工资的承诺让他们心动。于是,五一期间工厂机器轰鸣,员工们加班加点,干得热火朝天。
到了中秋节,由于月饼品牌老旧,订单不断,工厂紧急召回30多名员工,高许作为月饼制作的老师傅,自然也被安排加班。厂长拍着胸脯承诺:“这次中秋节加班,保证按四倍算!”元旦期间,工厂为了创收,专门设计生产了多种特色糕点,员工们再次迎来一个忙碌的假期。然而,尽管厂长每次都承诺支付加班工资,但高许和同事们始终没有拿到。
多次询问后,厂长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说:“元旦的糕点赔了,没有厂子哪里有职工?我们每一个职工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和厂子的命运连在一起,这样我们的厂子才能发展起来。至于工资嘛,元旦的就不发了,五一和中秋的都按三倍算!”高许心中疑惑重重,为何每次提到加班费时,标准却不断变化?如果以后工厂都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最终,高许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糕点厂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向高许一次性支付五一、中秋和元旦三个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正常工资的三倍计算。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糕点厂同意按正常工资的三倍支付高许的加班费,三次加班费累计共计4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本案主要涉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关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获得几倍工资,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广东省在制定《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时明确指出为四倍,更引发了劳动者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宣传《劳动法》,帮助大家走出对节假日工资的误区,本文结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分析节假日工资到底是三倍还是四倍。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不工作,也应享有正常工资。而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300%工资报酬,并非指在正常工资基础上再支付三倍,而是指在正常工资基础上,额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平时工资的四倍。因此,当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其应得工资至少应为平时工资的四倍。
本案中,高许三次加班均属于法定节假日,糕点厂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加班工资。但因为糕点厂已经按正常工资支付了月工资,所以在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应以平时日工资的三倍为基础,因此高许实际上获得了四倍于平时工资的报酬。劳动仲裁委的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