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假如何计算?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标准解析
小商于2013年5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至2014年7月时,小商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完成解除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时,小商提出公司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要求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公司人事专员对此感到困惑,不清楚应如何计算小商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
小商作为新毕业的大学生,自2013年5月1日入职后已满12个月,因此具备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根据其工作年限,他应享受5天的年休假。由于他在2014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分别计算其在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需使用两个公式:
1. **计算小商在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是指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自然天数,共24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
计算结果为:(245 ÷ 365)× 5 ≈ 3.36天,取整数后为3天。
2. **计算小商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其中,“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自然天数,共212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经过折算的3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为0天(小商从未休过年假)。
计算结果为:(212 ÷ 365)× 3 – 0 ≈ 1.74天,取整数后为1天。
因此,小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1天的年休假,公司应按照1天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