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2.6亿投资科研被骗倾家荡产 学校是否需担责?
2012年,一位商人投入2.6亿元资金,与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合作开发硼同位素产品。该合作由商人出资,学院提供技术,并指定张卫江教授和徐姣博士作为项目联系人。然而,四年之后,他偶然卷入一场诉讼,意外发现张卫江教授通过学术造假获得了科研项目的结项报告,并以此为据对外宣称拥有成熟技术,从而从企业获取了巨额利益。
在王增良代表公司与天津大学签订的多份技术开发合同中,均加盖了“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以及一名副校长的个人印章,这让他对合作方产生了高度信任。然而,2015年8月,王增良因诉讼事件才意识到,自己并非这项技术的唯一受让方。早在2004年6月1日,天津锟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天津大学达成协议,由锟桥公司投资10万元并筹集100万至200万元资金,委托天津大学对10B同位素量产技术进行研发。
更令人震惊的是,对于同一科研项目,天津大学先后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意见书。2014年6月3日,天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曾向锟桥公司出具《关于“500公斤/年10B同位素产品工业化实验项目”成果产业化技术可行性论证的意见》,指出在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三位专家对项目技术可行性进行了独立评议,其中一位认为技术可行但需压缩规模,另外两位则认为技术不可行。因此,研究院明确表示:“项目技术尚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

然而,一年后,当王增良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资金支持时,天津大学却出具了另一份文件,声称“本项目中试已在该校完成,现进行产业化试验、产品应用及下游产品研发”。这种前后矛盾的表述,让王增良深感被欺骗。
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项报告书》中明确规定,所有项目在办理结项手续时,必须提供论文、发明专利说明书、专著或其他成果材料的复印件,且这些成果必须是在项目研究期间获得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市科委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进行相应处罚,主管部门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张卫江教授的直属单位,天津大学在该项目的技术合作文件上多次签字盖章,并对技术转让涉及多方知情,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王增良感叹道:“我们原本是想通过技术团队的努力,带动企业的发展,没想到却成了被骗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