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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屋过户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37

某地一楼盘建成后,当地居民王立民实地考察后,对房屋的设计、地段及周边环境表示满意。经协商,王立民与该楼盘的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销售公司将一套三居室出售给王立民,总价为人民币40万元,房屋应于2005年元旦前交付使用。此后,王立民已向销售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然而,至约定交房日,销售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2005年2月初,销售公司通知王立民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但王立民未予办理。

随后,王立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王立民认为,未办理过户手续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销售公司则辩称,虽然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房屋过户登记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非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此外,销售公司虽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但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销售公司应在2005年元旦前交付房屋,但其直至2005年2月才通知王立民办理交接手续,已构成迟延履行。然而,该迟延并未给王立民造成实际利益损失,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案中,双方具备缔约能力,达成合意,且买方已支付部分房款,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房屋过户登记并非合同有效的前提,故该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

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法院认为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该判决也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立民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销售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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