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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能否买卖?未过户房产如何处理?真实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63

房改房是否可以买卖,一直是许多家庭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关注的焦点。今年已84岁高龄的郭贤均,育有四个儿子,性格刚直,处事讲求原则。2000年,因兰溪市进行城市拆迁改造,郭贤均在市区原有的三间三层楼房被征收,获得25万元的安置补偿费。考虑到子女均已成家,自己和老伴年事已高,郭贤均决定将大部分补偿费平分给四个儿子,用剩余的钱买下了小儿子的一套小户型房改房。

郭贤均原本以为这是一桩既公平又妥善的安排,没想到在后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事情却变得复杂起来。由于该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小儿子名下,郭贤均为了避免日后家庭矛盾,一直希望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然而,根据政策规定,房改房在未满五年时过户需缴纳高额费用。为节省开支,他与家人商量后决定等五年期满后再办理过户。

2004年11月,小儿子出具了一份字据,随后又在2009年1月写下声明,明确表示该房由父亲郭贤均出资购买,所有权归父亲所有,并可由其全权处置。然而,到了2009年,每当郭贤均提起过户事宜,小儿子夫妇便以“妻子不知情”为由,坚决反对将房产过户至父亲名下。

2009年3月,郭贤均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并未支持他的诉求,驳回了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郭贤均十分不满,于是他于2010年1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郭贤均终于等来了终审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小儿子名下,但其实际由郭贤均全额出资购买,且小儿子曾多次出具字据和声明,明确表示房产归父亲所有。此外,该房产一直由郭贤均使用,产权证也由他保管,符合所有人占有和使用房产的常理。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要求小儿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郭贤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拿到终审判决后,郭贤均终于松了一口气。然而,小儿子夫妇并未接受判决结果,而是以继承已故母亲的遗产为由再次提起诉讼,并向兰溪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兰溪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旭忠深入了解案件经过,发现两级法院的判决虽有不同,但均未能彻底解决矛盾。他通过多方沟通,掌握了双方的真实想法和核心诉求。原来,小儿子夫妇认为该房改房原本是他们的福利房,虽然未实际出资,但其中包含了他们的工龄和福利待遇,一旦过户给父亲,将来父亲去世后,房产将作为遗产与其他兄弟均分,这对他们来说显然不公平。

针对这一情况,陈旭忠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最终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依据“同步增长原则”,结合房产当年实际价值与购房款的比例,重新分配双方利益,并根据当前房产价值,建议郭贤均一次性支付4.175万元作为对小儿子夫妇的工龄补贴等福利补偿。这一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申诉方也承诺今后不再对房产提出异议,同时撤回了有关继承权的诉讼。

2011年3月28日,郭贤均与小儿子夫妇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一起在父子之间持续了近六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化解。对于检察官陈旭忠的公正调解,郭贤均老人连连称赞:“要不是小陈科长为我主持公道,我最少要少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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