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二手房卖主反悔想要回房屋,如何认定二手房合同的效力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6-13) 浏览 157

二手房卖主反悔想要回房屋

王某、包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自1982年结婚起长期居住于大木桥路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8年,两人按“94”方案购得该房,产权登记在包某一人名下。2011年6月6日,夫妻双方合意将系争房屋以86万的价格出售给刘某。2011年10月20日包某因病早逝。之后,王某见房价飞涨,便想反悔要回系争房屋。为此隐匿了一切有关夫妻合意的证据。

2012年5月15日,王某一直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称一直以来对于该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包某一人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是违法行为。2011年10月9日,包某为将王某支开,谎称系争房屋要装修,之后王某寄住他处。直至2011年10月21日,王某在整理包某遗物时,方才知晓房屋买卖一事。所以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照《上海市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婚姻法》解释一及《物权法》的规定,理应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为此,王某提供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证明其没有签字的事实。并提供了房地产登记信息,证明系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9月,徐汇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陈莉律师所抛出的数十份证据,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而揭露原告所隐瞒的事实,更是令原告方目瞪口呆,慌乱之际,只得连连否认。但由于证据的环环相扣,案情还是发生了360度的转折,法官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以慎重处理。

之后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本案终于在2013年1月迎来了最终的判决。

如何认定二手房合同的效力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包某未经其同意即出售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某的处分行为应为无效。但就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虽未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名,但其后原告亦搬离了系争房屋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认为当初办理系为房屋装修,但其后原告从未回房屋查看,且原告女儿的户籍亦从系争房屋处迁出,迁入的地址是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原告称对此也并不知情,显然有违一般常理。

故原告虽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但从其事后的行为看,原告对包某出售系争房屋应是知晓且予以认可的,现包某已经去世,原告再以其不知晓包某出售系争房屋为由,要求确认包某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确认包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