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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遇拒怎么办?合法购房权益如何保障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9

2009年3月30日,被告许某某与第三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配房安置协议》及《“XX社区”被拆迁户安置房入住结算表》,根据协议内容,被告许某某户获得了一套增配房,即本案所涉的系争房屋。协议约定,被告许某某户需另行支付房款214,572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许某某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总价为41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以出具收款凭条为准。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后,在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如无法办理过户,则被告许某某应将产权证原件交由原告保管,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直至办妥为止,相关办证费用及过户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分别向第三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了214,572元,向被告周某账户支付了18万元,被告许某某亦出具了收条,确认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房款41万元。此后,原告即入住系争房屋并持续使用至今。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系争房屋系被告许某某户原居住房屋动迁所得的安置房,现第三人明确表示该房屋的被安置人为被告周XX、孙某某。然而,系争房屋在转让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从动迁安置协议、配房安置协议及入住结算表中被拆迁人的签署情况可以看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许某某是以家庭代表的身份对外进行房屋处分活动。

原告以合理价格购买该房屋,且在购房过程中出于善意,未尽到审查义务。由于系争房屋具有特殊性质,转让后迟迟未能登记至权利人名下,但原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长达四年。在此期间,被告周XX、孙某某应当知晓房屋的处分情况,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其对被告许某某代为处分房屋的行为是知情并认可的。

因此,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视为权利人对房屋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即被告许某某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则应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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