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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未果后能否再次调解?法律解析与解决途径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04

苏某不久前骑自行车前往某县城,在一个丁字路口被赵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导致其多处受伤,治疗费用共计五千多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因赵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较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苏某考虑到家在县城较远,诉讼过程较为繁琐,因此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然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明确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这意味着调解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调解未果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第一次调解已结束且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已无权再次进行调解。苏某如希望获得赔偿,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苏某与赵某后续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双方也可以选择自行和解,无需再通过交警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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