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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送医后逃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解析与量刑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69

魏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酒后驾驶车辆外出,不慎将行人崔某撞倒,崔某当场昏迷不醒。魏某随即立即将崔某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2000元押金。然而,事后得知崔某伤情严重,魏某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医院。尽管他后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其行为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存在逃逸行为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将直接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与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指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属于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本案中,魏某因酒后驾驶导致崔某重伤,后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逃逸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因此,魏某的行为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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