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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驾车撞死母亲保险公司拒赔案:法律如何界定责任与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38

2014年3月23日,高女士驾车返回父母家中,因操作失误,将站在车旁的母亲史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死。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定高女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母女关系特殊、其他亲属表示谅解、高女士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并申请免除刑事处罚,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后,其他亲属将高女士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史某某与高女士为母女关系,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同时,原告曾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追究高女士的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高女士驾驶技术不熟练,行车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受害人史某某在明知车辆前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避让,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保险公司应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高女士自行承担,但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部分赔偿,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3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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