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驾车失误撞死母亲,车辆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女儿驾车失误撞死母亲
2014年3月23日,高女士驾车回其父母家,由于操作失误,将站在车子一边的母亲史某某撞倒并轧死。检察院认定高女士构成过失杀人罪,但考虑到双方系母女关系、其他亲属表示谅解、放弃民事赔偿要求、申请对其免除处罚等情况,检察院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来,其他亲属将高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与高女士系母女关系,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并且原告已向检察院承诺过不再向高女士主张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车辆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中,被告自身驾驶技术不熟练,行车至事发地点时过于疏忽大意,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史某某明知车辆前行没有及时避让,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女士按责赔偿,原告对该部分损失放弃,没有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53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