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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76

葛某的爱人宋某近日遭遇车祸,目前尚未完全康复。然而,债主却已找上门来。孙某声称自己是宋某的前同事,并表示宋某曾向他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签字的借条,内容为:“宋某今从孙某处借款5万元。借款人:宋某。”孙某表示家中也发生变故,急需用钱,因此要求葛某立即偿还这笔债务。但葛某对此借款毫不知情。

那么,宋某向孙某所借的5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宋某的个人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若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明知该约定,则应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该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上述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因此,尽管这笔借款是以宋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是宋某的个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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