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分手后欠条是否有效?广西法院判决:欠条合法有效,男方需偿还10万元及利息
原、被告因情人关系分手后,就经济往来进行清算,男方朱某向女方陆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然而,朱某在诉讼中主张该欠条是在女方胁迫下所写,并提供了电话录音和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但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认为,朱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不采纳其主张。
陆某与朱某原为广西钦州某公司同事,2011年5、6月期间关系密切,发展为情人。2012年7月,因朱某妻子发现两人关系后进行干涉,双方关系破裂。2012年9月14日晚,陆某与朱某协商终止关系并处理经济纠纷,双方确认朱某此前欠陆某10万元,并由朱某于次日立下《欠条》,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陆某遂于2013年3月28日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情人之间所写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其效力并不因其出具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自动丧失。陆某主张该欠条是双方关系结束后的经济结算,且提供了大部分借款来源的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朱某虽否认欠条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朱某在上诉中称,欠条是在被上诉人以跳楼、割腕等极端方式胁迫下所写,但其提供的短信和录音资料不完整、不连续,且未能有效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此外,朱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法院指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署欠条的法律后果,若存在胁迫,其应在事后及时报警维权,但并未采取相应行动。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朱某的上诉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朱某偿还陆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