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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欠债失踪能否认定为个人债务?法院判决丈夫不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58

武宣县一名女子在一年内多次向他人借款共计244万余元后失踪,债主遂将她的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2024年12月14日,武宣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最终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判决其丈夫不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与丈夫马某在武宣镇黄茆街上共同经营一家杂货店,年营业额约30万元。2013年4月23日,黄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利息500元。同年9月13日,黄某再次向刘某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按借款总额的10%计算。2013年底,刘某前往催讨债务时发现黄某已失踪。

2014年3月,刘某将黄某及其丈夫马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受理后,因黄某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但公告期满后仍未收到黄某的应诉材料。马某则表示,他对妻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从未有人向他主张过债权,因此认为该债务应为黄某个人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黎某、周某等29名债权人陆续前来起诉黄某夫妇,要求共同偿还多笔合计达200多万元的借款。法院调查发现,黄某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分别向王某等30人借款总计2449200元,每次借款金额均在1万元以上,并约定高额利息。这些借款具有明显特征:短时间内频繁向同一人或不同人借款,甚至同一天向多人借款,借款金额巨大、利息高、还款期限短。

此外,法院查明,黄某与马某已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从黄某与刘某及其他债权人的借款过程和借据内容来看,借据上仅有黄某个人签名,借款后债权人也从未向马某催讨。多数债权人与黄某并不相识,仅通过中间人介绍,出于追求高息而主动提供借款。黄某在部分借款时还曾口头要求债权人不要将借款情况告知其丈夫,而马某在案件审理中也明确否认对妻子借款知情。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马某对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并不知情,且黄某的借款行为明显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认为,黄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黄某偿还所欠刘某的债务,驳回刘某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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