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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侵权致死,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近亲属诉讼地位与赔偿分配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21

原告秦某与死者李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已分居多年,秦某甲为其婚生子女。2013年4月9日晚,张某驾驶一辆未登记且未投保交强险的正三轮摩托车,搭载李某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李某的父亲李某乙向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内容为张某每年支付李某乙赡养费5000元,直至其去世,李某乙不再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乙明确表示不同意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并放弃对张某的实体权利主张。目前,秦某与秦某甲已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未起诉的死者近亲属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如何列明;二是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方式应如何确定。

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被侵权人死亡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本质并非遗产。我国现行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存在两种学说:“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前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扶养人因失去被扶养来源而遭受生活费损失的赔偿;后者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继承人未来可期待利益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继承丧失说”来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其计算标准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计算标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应由所有近亲属平均分配;另一种则主张参照遗产分配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等分配,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继承丧失说”,即对近亲属未来可期待财产利益的赔偿,虽不属遗产,但在分割时可参照遗产的处理方式。因此,应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同时结合权利人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状况、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此外,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分配方案的情况下,不应主动干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后,关于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分割死亡赔偿金的程序中,可参照继承诉讼的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既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如已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则不列为当事人。因此,未起诉的近亲属在未明确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其不参与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处理。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虽非遗产,但其性质与继承相关,分割时应参照遗产分配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未起诉的近亲属在未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应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法院应依法追加其为当事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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