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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借款协议也能讨债?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借贷关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1

2013年1月10日,菲戈公司向王某借款560,000元。从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王某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将借款分7笔汇入菲戈公司财务总监刘某的账户,总金额为56万元。2014年9月18日,王某向菲戈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偿还欠款,菲戈公司在催款通知函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诉讼过程中,菲戈公司提出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确认该公章为真实且合法有效。

菲戈公司辩称,王某未能提供借款协议原件,因此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王某所出示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刘某个人账户转账,不能直接证明该行为代表公司,且公司财务记录中未体现该笔借款。因此,菲戈公司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没有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成立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存在合意,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与菲戈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理由在于,催款通知函上加盖了菲戈公司的公章,表明公司对该借款行为予以认可;同时,王某提供了银行电汇凭证,能够证明其向菲戈公司支付借款的事实。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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