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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借钱不还,如何认定债务责任?成都法院即将开庭审理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08

丈夫迟迟不还向妻子所借之款,引发婚内债务纠纷。50岁的陈女士因丈夫蒋某某未归还借款,决定将其告上法庭。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将于本月29日对此案进行审理。

陈女士在诉状中提到,2001年3月15日,蒋某某以离婚为由向她借款6000元,并写下字据。之后,蒋某某与陈女士重新建立婚姻关系,于同年5月30日领取结婚证。然而,仅在结婚20天后,蒋某某再次向陈女士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02年8月20日归还。至今已逾二十年,蒋某某仍未偿还,陈女士遂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蒋某某归还12000元借款。

那么,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陈女士借给蒋某某的6000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蒋某某在婚后再次借款,是否需要偿还?婚内债务的认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第17、18条的相关规定。若夫妻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且陈女士无法证明婚后所借的6000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某享有其中的一半所有权,因此只需偿还一半金额。

反之,若陈女士能够证明婚后所借的6000元为婚前个人财产,则蒋某某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此外,若蒋某某将该笔借款或其产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也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蒋某某只需偿还其中的一半。

综上,蒋某某是否需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需结合借款性质、用途及夫妻财产约定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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