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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虚假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44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计划招聘一名具备机床设计经验,并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声称自己完全符合招聘条件,拥有8年机床设计经验,并精通相关电气原理和维修技术。因此,厂方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机械设计师。

然而,入职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不仅无法胜任设计工作,甚至连基本的设计常识都缺乏。随后,厂方对王某的应聘材料进行了核查,发现其提供的经历和技能均为虚构。实际上,王某高中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国有企业从事机床维修工作,且在进入该厂前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已服刑完毕,之后一直在社会上漂泊。

在确认王某的虚假陈述后,厂方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了真实情况,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就业目的,因此该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其与机械设备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厂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仲裁机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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