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体检患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谁来赔?临武县法院判决煤矿赔偿39万余元
某煤矿在周某入职时未安排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便将其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后来,周某被诊断患有尘肺病,属于工伤并构成四级伤残。面对身体受到的严重损害,周某陷入了维权困境。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作业,因此煤矿应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周某在劳动仲裁未果后,将该煤矿诉至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煤矿应支付周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9万余元。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检查的职工从事相关工作。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职工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判决,强调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程序,保障职工健康权益;同时,受害职工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