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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解聘,无合同能否追回工资?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90

市民郭妮反映,青岛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试用期内无故解聘她,引发劳动纠纷。据郭妮介绍,2013年9月5日,她前往该公司面试,面试通过后,公司安排她到下属热力公司从事供热费收取工作。当时公司承诺在7天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之后却迟迟未兑现承诺。郭妮多次向主管领导提出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的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3年12月31日,公司突然通知郭妮,因内部原因无法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1月1日起,她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郭妮随后向青岛市四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调查发现,郭妮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而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通知她离职的情况属实。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该公司与郭妮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劳动保险费用,并支付郭妮双倍工资6000元、加班工资4873.57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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