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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强制补休28天,拒签包干合同能否索要加班费?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74

昨天下午2时,记者前往深圳益田假日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工程部办公室,见到了多名涉及此事的员工。据员工董先生介绍,他们入职两年来一直未领取到应有的加班费,随后公司又要求他们签署“包干合同”。该合同将基本工资从原来的2800元下调至1800元,并规定无论是否加班,每月工资统一按1800元发放。因此,六名员工向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近39万元的加班费用。目前劳动仲裁尚未开庭,但员工们却意外收到了公司通知,称今年1月份将每人安排28天补休,仅工作三天。

对此,深圳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表示,人事部决定以补休方式弥补员工此前的加班时间。目前,共有六人提起劳动仲裁,其中一人因合同到期已辞职,另一人主动终止合同,剩下四人仍选择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记者了解到,公司早在2010年就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合同到期后,公司却要求员工签署“包干合同”,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规避加班费的支付责任。这一做法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多名员工表示拒绝签署,并得到了当天在岗员工的证实。

律师指出,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通过安排补休来免除这一责任。即便公司安排员工补休28天,这也仅属于带薪休假范畴,员工在补休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同时公司仍需支付之前未结清的加班费用。此外,法律上并不存在“包干工资”的概念,因此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的“包干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员工有权拒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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