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周末上班是否算加班?解析劳动法规定与案例
范小姐于2013年9月11日加入A公司,该公司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她最初担任收银员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排班制度,收银员实行倒班制,每周工作五天或六天,每天工作时长为6至7小时,且每周六、日不得安排休息。
在工作半年后,范小姐认为自己的休息时间并不固定,多数时候她的朋友都在上班,自己只能待在家中,感到十分无聊。因此,她萌生了辞职的想法。2014年初,她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周末工作的加班费。
关于周末上班是否构成加班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本案中,范小姐在超市的工作时间为每周39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符合法律规定。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加班情况,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对其关于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主张未予采纳,相应的加班费请求也未得到支持。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和周日为法定休息日。企业以及无法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