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超时工作是否算加班?九名女工追讨加班工资案
王小姐等9名女工均为外来务工人员,于2010年至2012年间陆续进入上海某企业担任EPE车间加工岗位的计件工。她们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时制度,即“多劳多得”,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合同到期后,她们又与公司续签至2013年。公司规定实行早、中、晚三班轮转工作制,员工每周除完成劳动定额外,还经常超额完成任务,且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40小时。
然而,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加班工资。2014年10月,王小姐等9名女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金额从4800余元至7700余元不等,并要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从1300余元至2100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计件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均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合法工时制度。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单,其每月基本工资存在差异,而被告提供的每日工资汇总表中,实际发放的工资与原告工资单上的基本工资一致,表明公司对工资的发放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因此可认定原告实际执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计件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后,若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但被告在原告休息日安排工作时,并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仅根据产量发放工资,未体现休息日加班的额外报酬。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金额为每人4200余元至6500余元不等。同时,因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被告还需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公司依法补发加班工资及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