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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上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法律认定与赔偿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92

陈某,女,51岁,原为XX会计学校的财务主管,退休后被学校返聘担任会计教学工作。一天,她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而来的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鹰嘴骨折。陈某认为,自己作为学校返聘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在学校内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则认为,与陈某之间仅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且事故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返聘人员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未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纳入劳动关系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视为终止。因此,从法律定义上,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从而可能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然而,实践中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唯一前提存在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仅以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依据显得过于狭隘。未来相关法律可能会进一步完善,以更全面地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二:在上班期间因他人侵权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与第三人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无直接联系。工伤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而第三人侵权则适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两者在赔偿标准和程序上也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在物质赔偿方面采取“就高原则”,即优先适用工伤赔偿,以更好地保护受伤劳动者。在精神赔偿方面,虽未完全覆盖,但部分项目如残疾金等已有所体现。

**焦点三: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及一次性工伤赔偿金是否与其年龄有关?**
返聘人员的年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知的信息。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否则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伤待遇包括多个方面,如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护理待遇、工伤残疾待遇、工伤复发待遇、工伤死亡待遇、停止享受工伤待遇以及再次工伤的伤残待遇等。工伤待遇的支付时间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工伤治疗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后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赔偿计算标准以受伤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该工资是核定各项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等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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