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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被撞伤,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27

2010年12月29日,重庆某环卫公司员工冯某在公交枢纽站外进行清扫工作时,被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辆公共汽车撞伤。2011年8月11日,冯某与重庆某公交集团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对方已支付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14629.3元。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某的伤情构成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然而,冯某在重庆某环卫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12年5月31日,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环卫公司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36800.6元。本案中,冯某的诉求应予以支持。首先,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重庆某公交集团作为公共汽车的运营单位,其驾驶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其次,在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由于冯某已被认定为工伤,而重庆某环卫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冯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当第三人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导致工伤时,劳动者有权请求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差额。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赔偿金通常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金,原因在于工伤赔偿不仅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专项待遇。

在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请求应遵循两项原则:一是避免重复获得相同性质赔偿的原则,即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只能获得一次赔偿;二是不同性质赔偿差额补充的原则,即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性质和标准上存在差异,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差额。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重庆某环卫公司向冯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368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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