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拒加领导微信被炒 违反《劳动合同法》可起诉
女孩拒加领导微信被炒
90后女孩拒加领导微信被炒,公司人力资源部给出的理由是不配合领导工作,引起网友热议。女孩拒加领导微信是为保护隐私,公司的做法或违反《劳动合同法》。
拒加领导微信被炒
90后的小杜在今年6月份正式成为了一家公司的文员,从入职以来自己的男领导就要求加她的微信,并且表示有工作安排就会通过微信群通知,但是小杜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一直都拒绝加领导的微信,并且表示工作在公司里完成就行,不想要将工作带到生活中。
但是没想到到了本月初,公司人力资源部就以不配合领导工作作为理由将小杜辞退了。
对此有市民认为这位男领导未免有点太任性也有点小题大做了,可能是觉得小杜不尊重他,就算是用微信来安排布置工作,但是加不加微信都是个人的权利,小杜拒绝领导要求加入微信群的行为,有可能不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但是就其严重程度来说,并不足以达到公司可以对其直接解雇的程度,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违反《劳动合同法》可起诉
那么,因为员工不同意加入微信,领导是否有权利直接辞退员工?领导的行为是否合法?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黄律师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受到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规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具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第五项指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预告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员工。
就本案来说小杜拒绝领导要求加入微信群的行为,有可能不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但是就其严重程度来说,并不足以达到公司可以对其直接解雇的程度。并且小杜的情况也不符合预告解除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90后女孩拒加领导微信被炒,公司人力资源部给出的理由是不配合领导工作,引起网友热议。女孩拒加领导微信是为保护隐私,公司的做法或违反《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