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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骗局揭秘:欺诈合同如何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00

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政府与企业共同探索的新型养老模式,旨在通过抵押房产获取养老资金,缓解老年人的经济压力。然而,这一模式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近期北京就曝出数十位老人陷入以房养老骗局的事件。

据媒体报道,2016年10月17日,张女士一家三口与母亲被一群黑衣人强行带离了唯一的住所。张女士被告知,母亲曾借款数百万元用于珠宝生意,房产已被用于抵债。事实上,早在2016年5月,有人向张女士的母亲推荐了以房养老的理财方式,声称完全没有风险。老人心动之下,接受了相关安排。据称,该理财方式只需将房产证交出三个月,便可将房产抵押用于理财,每月还能获得高达9万元的利息。2016年5月19日,张女士的母亲与所谓“银主”签订了以房养老合同。

事件曝光后,张女士前往公证处查看相关文件,发现一份借款合同和委托书。合同显示,母亲借款23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2%。双方还同意对该借款合同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委托书中,老人将房屋的抵押、买卖等权利全部委托给了“银主”。

针对此类存在欺诈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以房养老骗局揭秘:欺诈合同如何被认定为无效插图

1.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形成的。根据第69条,胁迫则是指以损害他人利益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若合同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为谋取私利,合谋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 主观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仍故意为之;
– 行为具有串通性,双方在行为动机、目的、方式及结果上达成一致,相互配合;
– 实际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处理,而应依据《合同法》第59条,将合同双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收归国有、返还集体或个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通过合法行为的外在形式,隐藏其真实的非法意图。虽然其外在表现形式合法,但其真实目的违法。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解释》第4条,自合同法实施以来,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

综上所述,以房养老骗局中涉及的合同,若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将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关财产应依法追缴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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