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二天领取460万奖金,前妻能否分得一半?
离婚第二天领取460万元奖金,前妻能否分得一半?近日,重庆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该彩票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丈夫刘向支付前妻袁丽230万元。
刘向与袁丽于1999年1月结婚,婚后袁丽在麻纺厂工作两年多,后转至茶楼打工,而刘向则长期沉迷打麻将和购买彩票,梦想通过中奖实现财务自由。2013年6月,刘向通过网络重新联系上了初中同学兼初恋女友,两人频繁联系,关系逐渐升温。
2014年春节期间,袁丽与刘向开始闹离婚。随后,袁丽前往深圳学习美甲,计划回梁平开店。然而,2015年春节期间,刘向却突然致电袁丽,催促她回梁平办理离婚手续。袁丽返回后,追问离婚原因,刘向未正面回应,仅表示若离婚,可由其大哥和姐夫偿还房贷,同时承诺尽快归还欠袁丽父母的10万元。
在刘向的催促下,袁丽于2015年2月2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刘向抚养,所有费用由其承担。离婚次日,袁丽接到朋友电话,得知刘向中了彩票大奖,奖金高达460万元。她翻出女儿之前发给她的彩票号码,发现刘向一直在追这组数字。袁丽随即联系刘向,对方却否认中奖,并情绪激动地威胁她“有本事回来查”。
袁丽因此将刘向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彩票奖金的一半。2015年4月28日,案件在梁平法院开庭审理。袁丽主张刘向故意隐瞒中奖事实,以中奖为由胁迫离婚,并在离婚后第二天领取奖金,请求法院认定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刘向则辩称彩票是其母亲购买,自己只是代为领取,并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9月6日,梁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彩票由刘向的母亲购买,奖金属于刘向父母、刘向与袁丽四人共同财产,袁丽应分得115万元。袁丽不服判决,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彩票购买、离婚及兑奖的时间顺序以及离婚协议的内容,认定中奖彩票系刘向购买,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审改判刘向向袁丽支付230万元彩票奖金。
该案反映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财产行为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事实与证据,最终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