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小三财物,妻子能否追讨?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周某与丈夫陆某是同乡,两人于1987年结婚。陆某在上海经营一家公司,生意较为成功。结婚十多年后,陆某因感到生活乏味,与一位20多岁的女性李某发展出婚外情,两人关系持续至2011年2月才被周某发现。在一次激烈争吵后,陆某向周某坦白了与李某的婚外情,并承认曾多次将数十万元赠与李某,用于帮助其购买房产。周某因此愤怒不已,将陆某与李某一同起诉至法院,主张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陆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某返还全部钱款。
法院判决:妻子有权追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陆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返还38万余元。
律师说法:
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导致“同案异判”现象频发。婚姻法专业律师指出,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优先适用的法律依据。若法院主要依据《婚姻法》,则倾向于支持妻子追讨全部赠与财产;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返还部分财产。
律师进一步解释称,判断“小三”是否应返还全部财物,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如果李某明知陆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故意破坏他人家庭,那么其获得的财物应予以全部返还。但如果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陆某交往,甚至为家庭付出过情感或劳动,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其权益,适当减轻返还责任。
综上,关于丈夫赠与“小三”财物的返还问题,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赠与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第三者的善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您对此类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律所,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