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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92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张某某与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何某某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张某某进行谩骂,并实施暴力行为。2009年10月9日,因琐事争执,何某某再次殴打张某某,张某某不堪忍受,遂离家出走。同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2023年4月8日,张某某以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身体伤害和严重精神痛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某某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彼此已无婚姻关系,因此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有医院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以及邻居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构成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张某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其在离婚登记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要求。因此,法院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何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进一步明确,协议离婚后,一方仍可依据该条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赔偿请求权;二是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张某某符合上述条件,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支持其部分请求,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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