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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后能否享有抚养权?法院判决明确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304

案情简介: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李某女在结婚时已有一个儿子李某,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李某女于2000年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李某女离家后,李某一直由王某男照顾,生活和教育方面都得到了悉心照料。李某女后来返回家中,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李某。王某男同意离婚,但希望继续抚养李某。李某也对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感情深厚,因此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继父母可以享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某女因与王某男感情不和,自2000年起长期离家,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在子女抚养方面,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条款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享有抚养权,取决于是否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若继父母不同意抚养,应由生父母抚养;但若继父母已承担了抚养责任,且继子女愿意由其抚养,则应优先考虑由继父母抚养。

本案中,李某在与李某女结婚的十年间,以及李某女离家出走的几年中,一直由王某男抚养和教育,双方已建立起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李某女长期不在家,未履行对李某的抚育义务,母子感情疏远。李某明确表示希望由王某男抚养,王某男亦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因此由王某男抚养李某更有利于其成长。基于保护李某合法权益和促进其身心健康的考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由王某男抚养。

律师说法:
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自动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形成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后,才可适用与父母子女关系相似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对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虽未作出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认定其成立:
(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承担了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继子女实际接受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
(2)尽管生活费和教育费主要由生父母承担,但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表明,一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继父母在离婚后,若已与继子女建立抚养教育关系,依法享有抚养权;同时,继子女也可选择要求亲生父母抚养。

综上所述,继父母离婚后,若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或继母是可以享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的。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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