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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拒付抚养费,公司代扣是否合法?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254

案情简介:吴某因企业代扣子女抚养费引发争议
吴某曾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三年前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女儿由女方抚养,吴某每月需支付100元抚养费,约占其工资的15%。一年前,女方再婚,吴某以此为由停止按月支付抚养费。女方随后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裁定由吴某所在公司从其工资中每月扣除100元,用于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吴某对此不满,认为公司干涉个人事务,构成克扣工资,遂要求公司补发被扣除的款项,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裁定:代扣行为合法
仲裁委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当一方因婚姻案件产生的财产纠纷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经济义务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相关单位有责任协助执行。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代扣吴某工资,是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职责,行为合法。

律师说法:代扣抚养费不属克扣工资
律师指出,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通常表现为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减少其应得工资。而本案中,公司代扣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婚姻法》第35条赋予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协助执行;其次,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条款,企业有权在法院判决或裁定下,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抚养费、赡养费等,且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因此,公司扣除吴某工资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克扣工资。

综上所述,吴某要求补发被扣除工资的申诉缺乏法律支持,其应依法履行支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公司有权继续依法从其工资中代扣。以上是对“离婚后一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在职企业是否可以代扣?”等问题的分析与解答。如您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所或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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