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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问题解析,法院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240

案情简介:同居析产引发纠纷
2000年初,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共同居住在原告名下的位于金光商场以南的房屋内。随后,被告提出不再继续居住于该房屋,原告遂将原房屋出售,并用所得款项购买了位于夏邑县糖酒公司院内的三室一厅单元房。原告以个人名义支付购房款53000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主张其曾向原告支付40000元用于购房,并认为双方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在同居期间,被告曾参与原告的生意经营,且因患有支气管哮喘曾住院治疗。双方发生矛盾后,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由男方给付女方5000元;同居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今后不再有财产纠纷。”该协议由洪某某、王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并按指印。后因被告对协议内容不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判决:依据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关于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系原告出售旧房后所购,被告主张其曾支付40000元购房款及双方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协议中约定由原告支付被告5000元,被告称该款项已退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5000元系原告所支付,亦未证明其已实际收回,因此原告无再次付款的义务。考虑到被告目前患有支气管哮喘,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数额的生活帮助费用。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若当事人主张按份共有,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一方在同居期间接受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通常视为个人财产;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此外,若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在分割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结合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参照赠与关系处理。
以上是对“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分析与解答。如您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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